程雷鸣律师:末尾淘汰是否合法?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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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5期(总第211期)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公司规定: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鹏转岗后一年半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鹏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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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鸣律师建议

【对劳动者的建议】

🔴确保绩效考核准确:面对绩效考核不佳的情况,首先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自己的不足之处。如果认为考核结果不公或存在误解,可以提出复核请求,并提供自己的工作成果和努力的证据。

🔴评估是否合法: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首先评估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如果认为解除合同违法,应立即采取行动,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支付应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严格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前,应充分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如不胜任工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征求工会意见等,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导致解除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应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确保在解除合同前尽到了合理的努力。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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